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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式人民法庭”怎么创建?怎么抓实?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人民法院如何结合新时代“枫桥经验”纪念大会、全国调解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一体抓好落实?如何以“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为抓手,做实指导调解法定职能,推动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促进诉源治理、社会治理、国家治理?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项目动员部署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出席并讲话。

  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项目动员部署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出席并讲话。

  据悉,经党中央批准,设立“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项目,至2035年,每两年从全国人民法庭中创建100家“枫桥式人民法庭”。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我们要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转化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强大动力,结合‘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做深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实指导调解的法定职能,切实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努力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围绕创建工作如何开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如何在审判工作中做深做实,张军提出3点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理解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新时代‘枫桥经验’是‘两个结合’在法治和社会治理领域的典范。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必须把‘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落到实处,把马克思主义体现的人民立场与‘和为贵’‘无讼’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让调解这个‘东方之花’不断焕发新的生机活力。”“枫桥经验”历久弥新,科学内涵与时俱进,与新时代新发展阶段新的要求融为一体。要坚持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解决群众自己的事情,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要深入践行群众路线,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坚持调解优先,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坚持把发动群众化解矛盾和依靠群众实现自治的“前哨阵地”扎在基层,努力将矛盾纠纷止于未发、化于无形。

  做深做实新时代“枫桥经验”,以能动司法促推诉源治理。“做深做实新时代‘枫桥经验’,关键是坚持能动司法理念,注重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主动延伸职能促推诉源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要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在“引进来”多元解纷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做实“走出去”,一体推进诉(讼)源、执(行)源、信(访)源治理,发挥“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作用,通过巡回审判、公开审理、以案释法做实普法宣传,努力提升全社会法治意识、法治氛围。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做实指导调解法定职能,推动做实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积极做实司法调解,推动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各类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严格遵循自愿原则,防止强迫调解、久调不决等问题。”要做实案结事了政通人和,把实质性化解贯穿案件审理始终,在每一个环节都把化解矛盾、服判息诉的功课做到极致,避免程序空转、劳民伤财。

  坚持系统思维和强基导向,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做实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效能优势。“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为做深做实新时代‘枫桥经验’提供了根本保证。要把制度优势转化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的效能优势。这是治本之道,也是为大局服务的必然要求。”要主动融入社会治理,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完善矛盾纠纷共同分析研判、定期会商等机制,抓实审判管理,充分发挥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百里挑一’更要严格标准,务求实效。”张军要求,严格执行创建示范活动方案,动态优化创建标准和考核指标,不断巩固创建活动成效,充分发挥“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引领带动作用。“严格把关、长效考评,对不符合条件、推进创建工作不力、出现突出问题的,视情作出不予认定挂牌、整改、撤销‘命名’和摘牌等处理。”要抓住“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契机,推动人民法庭建设实现大发展,助推基层治理能力实现大跨越,促进人民群众获得感实现更大提升。

  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和最高法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分管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和各人民法庭负责同志视频参会。

  最高法党组成员、副院长贺小荣主持会议并宣读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复。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和最高法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分管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和各人民法庭负责同志视频参会。(记者:白龙飞 | 摄影:孙若丰)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